(2016)吉072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平诉被告张长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平,张长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李玉平诉被告张长柱离婚纠纷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538号原告:李玉平被告:张长柱原告李玉平与被告张长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长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李玉平诉称:我与张长柱于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女孩张家盼(现年12岁)、婚生子张家琪(现年6岁),婚后因张长柱有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我与张长柱已分居三年之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张长柱离婚;婚生二名子女由张长柱抚养;共有财产羚羊轿车一辆、存款4万元、承包地6亩依法分割;婚后债务欠刘国荣2.5万元共同承担。张长柱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7日,李玉平与张长柱登记结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认为:李玉平要求与张长柱离婚,但李玉平未提供出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的证据,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李玉平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玉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李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