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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廖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民初539号原告廖某。被告梁某某。原告廖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东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经常不回家,酗酒、赌博、殴打原告,而且被告有婚外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梁某某辩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较好,偶尔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认为自己的毛病、缺点可以改正,希望双方好好过日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原告廖某与被告梁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偶尔为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出现不睦现象。2015年7月22日,被告到原告父母家进行探望,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并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改正,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系在所难免。发生矛盾后,双方均不能理智、冷静处理,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今后只要双方多加沟通,多包容、关心、理解对方,互谅互让,各自反省自身的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本院对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本案已于2016年3月17日当庭宣判,并指定当事人于2016年3月21日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