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3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辉与刘磊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被执行人刘磊,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李辉与刘磊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台区西关街道新春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刘磊的年终福利款4000元,使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