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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蕾与被执行人厦门塞尔福汽车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蕾,厦门塞尔福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王蕾,女,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厦门塞尔福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一楼A。法定代表人彭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6962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塞尔福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31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曾祥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