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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尹志江与温晓博、董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江,温晓博,董玉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7民初427号原告尹志江,男,汉族,1976年3月2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祁冰洋,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组织调解,自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温晓博,男,汉族,1983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董玉仙,女,汉族,1988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尹志江诉被告温晓博、董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志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祁冰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晓博、董玉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尹志江与被告温晓博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份左右被告温晓博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4年7月20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因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讨要,二被告推托未付。为此,原告诉入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温晓博、董玉仙应诉后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2014年7月20日,被告温晓博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将借款给付被告温晓博的事实。3、宜阳县民政局出示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二被告连带清偿。4、证人伊某、冯某出庭作证,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原告已经将借据载明的金额全额交付给被告。二被告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庭审中出具的证据作如下分析和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1系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经本庭核对与原件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出示的证据2和证据4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对证据2和证据4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出示的证据3系宜阳县民政部门出具,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本院予以确认。经以上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温晓博系朋友关系,被告董玉仙与被告温晓博原系夫妻关系,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温晓博以投资驾校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尹志江借款100000元,并于2014年7月2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尹志江现金壹拾万元整,用于驾校投资。借款人:温晓博,2014.7.20,139××××9833”。该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被告温晓博偿还原告5000元,尚欠95000元拖欠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入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9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温晓博与被告董玉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温晓博出面向原告尹志江借款100000元,有被告温晓博出具的借条和证人证言为证,双方已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已偿还5000元,尚欠95000元,二被告拖欠不付,属于违约行为,故二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9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温晓博、董玉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志江借款9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温晓博和被告董玉仙各承担11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留宜代理审判员  赵晓飞人民陪审员  党焕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翼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