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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任小强诉任红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744号原告任某甲,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任某乙,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任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对被告任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