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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季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650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毛华军。被告:胡某。原告季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文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