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正、法彦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正,法彦彦,刘全法,王好彩,刘玉虎,于美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646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玉正。被告法彦彦。被告刘全法。被告王好彩。被告刘玉虎。被告于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正、法彦彦、刘全法、王好彩、刘玉虎、于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82623.4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2623.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成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