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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齐国瑞与被告杨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瑞,杨振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376号原告齐国瑞,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6802083114,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永安村1组。被告杨振祥,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4108273111,男,194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正黄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瑞与被告杨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起锅日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国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