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齐国瑞与被告杨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瑞,杨振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376号原告齐国瑞,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6802083114,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永安村1组。被告杨振祥,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4108273111,男,194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正黄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瑞与被告杨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起锅日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国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