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德力土地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陈德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0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XX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常德市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蒋彬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德力。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德力土地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审查,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罗 健审 判 员 徐泽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