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韩川东与姚贸、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川东,姚贸,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韩川东,男,1973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姚贸,男,1972年05年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文兵,男,1965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姚贸、文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贸、文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姚贸、文兵银行存款912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