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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先宽与泮世安、娄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宽,泮世安,娄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403号原告:陈先宽,农民。被告:泮世安,农民。被告:娄杏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宽与被告泮世安、娄杏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宽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先宽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毛亚琼人民陪审员  胡传康人民陪审员  胡积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