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先宽与泮世安、娄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宽,泮世安,娄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403号原告:陈先宽,农民。被告:泮世安,农民。被告:娄杏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宽与被告泮世安、娄杏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宽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先宽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毛亚琼人民陪审员 胡传康人民陪审员 胡积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