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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816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47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54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