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帆与胡斌、胡荣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胡斌,胡荣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杨帆,女,36岁。被执行人胡斌,男,34岁。被执行人胡荣义,男,56岁。本院在执行杨帆申请执行胡斌、胡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帆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