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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与吴晓莉、山东融和易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吴晓莉,山东融和易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670-1号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住所地蓬莱市。法定代表人纪丽。被告吴晓莉,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山东融和易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法定代表人邢林林。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与被告吴晓莉、山东融和易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晓莉名下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晓莉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蓬房预字第号房屋所有权。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过户、抵押、租赁、赠与、毁损以及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原告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