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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1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铁春、何铁良与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春,何铁良,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1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刘铁春,男,汉族,南岳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申请执行人何铁良,男,汉族,南岳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勇,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岳民二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马王堆支行账户上的存款,现因需要对被执行人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马王堆支行账户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