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亮,杨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欢,胡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843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欢。被告:胡亮。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欢、胡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