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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亮,杨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欢,胡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843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欢。被告:胡亮。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欢、胡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