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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商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猛与武汉华鼎铭香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武汉华鼎铭香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塔商初字第00224号原告王猛。被告武汉华鼎铭香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修典、沈萍。原告王猛诉被告武汉华鼎铭香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猛、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猛诉称,2015年7月4日,原告在被告华鼎公司在天猫购物网站经营的天壶峰食品旗舰店购买价值940元的10盒太平猴魁。在食用过程中发现:1、被告华鼎公司销售的太平猴魁QS编号为420514010382,该QS编号对应的生产企业为五峰代和茶叶有限公司,被告华鼎公司存在非法生产加工。2、被告华鼎公司销售的太平猴魁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4156-2008,经查询无此标准号,该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被告华鼎公司生产销售的太平猴魁,经查询太平猴魁属于地理标准产品,而地理标准产品应符合三个标准,第一茶叶来自当地茶园,第二在当地茶叶站或茶叶协会备案取得对方授权,第三太平猴魁应执行太平猴魁国标GB/T19698,而被告产品属于无标生产,属于假冒产品。4、被告天猫公司作为平台方,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为不合格产品提供了销售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受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换货款940元,赔偿损失9400元,合计103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华鼎公司未到庭、未答辩。被告天猫公司辩称,1、本案诉争的交易双方是原告及被告华鼎公司,天猫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非网络交易的相对方,天猫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天猫公司与原告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且用户在注册和使用淘宝网时通过《淘宝网服务协议》确立了天猫公司、卖家、买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了其在《淘宝网服务协议》的承诺,不应予以支持。2、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履行了法律法规定规的义务,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天猫公司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犯其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天猫公司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原告以“威亚电脑88”的名义购买被告华鼎公司以“天壶峰食品旗舰店”名义在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太平猴魁”茶叶10盒,价款共计940元,该笔交易订单号为1196165929008604,后该批茶叶通过申通快递运单号为229289832476邮寄至原告朋友刘丽娜处,该批茶叶外包装注明品名为:天壶峰太平猴魁、生产许可证为:QS420514010382、产品标准号为:GB/T14156-2008,生产商为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前坪茶厂。因发现其所购买上述茶叶涉嫌假冒产品,原告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6日出具回复意见为: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前坪茶厂厂名已变更为五峰代和茶叶有限公司。2、五峰代和茶叶有限公司从未开办天猫店和授权代理开办天猫店,原告所举报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产品,该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厂家和商家使用该公司QS表示,也未和任何厂家商家签订代理加工合同,武汉华鼎茗香茶叶有限公司曾侵权适用五峰代和茶叶有限公司QS标志和厂名厂址并私自印制包装成产品上网销售。另查明,在注册成为天猫公司经营网站会员时需签订《淘宝网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六条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中约定:您了解淘宝平台上的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且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淘宝平台仅作为交易地点。淘宝平台仅作为您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和/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但淘宝无法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各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中各项义务的能力。您应自行谨慎判断确定相关物品及/或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天猫公司提供了华鼎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及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上述事实,有“天壶峰太平猴魁”实物一盒、订单信息截图两份、华鼎公司工商公示信息截图一份、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王猛举报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前坪茶厂涉嫌销售假冒产品”调查处理回复一份、天猫公司营业执照、天猫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本院对原告王猛所作询问笔录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华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涉案“天壶峰太平猴魁”属依法应当取得许可方能生产销售的食品,而被告华鼎公司不仅未取得相关许可,反而伪造涉案产品生产商为五峰代和茶叶有限公司,并冒用五峰代和茶叶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华鼎公司返还货款940元,赔偿损失9400元,合计103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涉案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存在其明知或者应知涉案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天猫公司承担本案的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华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华鼎铭香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猛货款940元,并赔偿原告王猛9400元,合计10340元。二、驳回原告王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武汉华鼎铭香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夫军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