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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祝某甲、祝某乙等与祝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甲,祝某乙,祝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皖0711民初37号原告:祝某甲,女,201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幼儿园学生,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县。法定代理人:祝某丁,农民,系祝某甲姑姑。原告:祝某乙,男,193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系祝某甲祖父。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光铜,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祝某丙,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系祝某甲叔父。案由:继承纠纷。原告祝某甲、祝某乙诉被告祝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祝某丁,原告祝某乙、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光铜,被告祝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祝荣华(身份证号码××)系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金华行政村祝村组村民,从1990年至2015年5月11日时一直单身,未曾结过婚。××××年××月××日,祝荣华与徐世琼生育一女,取名祝某甲。后祝某甲生母徐世琼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2015年12月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民政办公室、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金华村民委员会指定祝某甲姑姑祝某丁为祝某甲的法定监护人,为其代理一切事务,并确认祝某甲享受孤儿生活特别救助待遇。另查明,原告祝某乙系祝荣华父亲,祝荣华母亲汪桂花已于2014年5月3日去世。被告祝某丙系祝荣华弟弟。祝荣华生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存款29万元,共有三张存单(凭证号009040166,RMB壹拾万元整;凭证号009040165,RMB壹拾万元整;凭证号009040164,RMB玖万元整),该三张存单现存放于被告祝某丙处。2015年5月10日祝荣华因疾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非婚生女祝某甲、父亲祝某乙。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祝荣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存款290000元由祝某甲、祝某乙继承所有,每人分得14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祝某甲、祝某乙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爱 萍审 判 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 四 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