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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龙祥与梁怀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川1524执105号之一长宁县房地产管��处:关于申请执行人梁龙祥与被执行人梁怀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川1524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怀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执行人梁怀林名下位于长宁县x乡x街道(产权证号:x)面积为92.09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予以查封。附:(2016)川1524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本院地址:长宁县竹都大道三段96号邮编:644300联系人:周映连联系电话:46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