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龙祥与梁怀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川1524执105号之一长宁县房地产管��处:关于申请执行人梁龙祥与被执行人梁怀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川1524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怀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执行人梁怀林名下位于长宁县x乡x街道(产权证号:x)面积为92.09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予以查封。附:(2016)川1524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本院地址:长宁县竹都大道三段96号邮编:644300联系人:周映连联系电话:46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