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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徐超与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超,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1540号申请执行人:徐超,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武军,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徐超与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相民一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武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已对其工资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徐超询问,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1)相民一初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