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金礼明与王岳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礼明,王岳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769号原告:金礼明。被告:王岳先。原告金礼明为与被告王岳先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金礼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礼明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礼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金礼明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