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4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胡灯香、谭庆霞与柏品宝、柏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灯香,谭庆霞,柏品宝,柏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51号申请人胡灯香。申请人谭庆霞。委托代理人聂广坦,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柏品宝,成年。被申请人柏键,高邮人。申请人胡灯香、谭庆霞与被申请人柏品宝、柏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柏品宝、柏键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连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厉爱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