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5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玉花与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花,周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395号原告周玉花,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张浩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新,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花诉被告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玉花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鹏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一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