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7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7民初511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谢东华,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李 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唯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