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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7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7民初511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谢东华,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李 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唯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