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4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协议离婚,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