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先凤与厦门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凤,厦门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27号原告罗先凤,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吴丹,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颖,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苏厝街10号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国雄,董事长。被告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B区四层416-109室。法定代表人董建晶。原告罗先凤与被告厦门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月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月蓉审 判 员 朱 晨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扬帆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