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云2932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度云29**执字第85号申请人赵某某,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何某某,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鹤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扣押在案作案工具藏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二、赵某某因本案产生的医疗、误工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5111.02元,由其法定代理人金某某、何某某赔偿其中的80%计人民币20328.82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执8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发审判员 王作仁审判员 段加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龙第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