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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128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佰成与白云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佰成,白云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12**民初215号原告刘佰成,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被告白云志,男,55岁,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大湾屯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佰成与被告白云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助理审判员  薛立春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