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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与李新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李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81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崔振才,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松,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徐富照,舞钢市枣林乡国土资源所所长。被申请人:李新全,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舞钢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5)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5)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5)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对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5)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32平方米基本农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砖混结构钢彩瓦棚一座、水泥地面、围墙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舞钢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祥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人民陪审员 :王贯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美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