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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5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禹州市晨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晨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保平,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5242-3号原告禹州市晨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平,男,汉族。被告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新院。被告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越。原告禹州市晨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是禹州市新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故禹州市晨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禹州市晨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 判 长  齐克功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