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诉李金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李金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699号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法人:王正周,系正安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金桃,女,生于1958年6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诉被告李金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