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378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263。被告:黄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423。原告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即通知原告徐某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因原告徐某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申请减、缓、免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关万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用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