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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378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263。被告:黄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423。原告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即通知原告徐某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因原告徐某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申请减、缓、免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关万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用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