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执划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划7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涞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上存款20713元至涞源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银行涞源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