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153号原告韩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韩某名下的存款7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原告韩某名下的存款7000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被告李某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