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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153号原告韩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韩某名下的存款7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原告韩某名下的存款7000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被告李某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