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2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呼维刚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维刚,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呼维刚,被执行人:朱江。申请执行人呼维刚与被执行人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