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彭金海诉田富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海,田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浉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彭金海被执行人:田富斌申请执行人彭金海与被执行人田富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信浉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金海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6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仝允西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少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