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俞镯与黄媛媛、薛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镯,黄媛媛,薛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俞镯。被执行人黄媛媛。被执行人薛咏琴。申请执行人俞镯与被执行人黄媛媛、薛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镯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媛媛、薛咏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偿还借款170000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2525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488元。但被执行人黄媛媛、薛咏琴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俞镯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媛媛、薛咏琴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72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鸿冰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