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永安灯饰有限公司与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永安灯饰有限公司,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50号原告临海市永安灯饰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杨圣革,职务:总经理。被告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李雄伟,职务:董事长。原告临海市永安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圣革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雄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生产彩灯需要,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彩灯灯泡,被告于2014年3月1日起到2014年6月24日止,陆续向原告购买灯泡,2014年3月1日向原告购买灯泡计货款7830元,3月15日向原告购买灯泡计货款23239元,又于5月26日向原告购买灯泡计货款30615元,又于6月5日向原告购买灯泡计货款51350元,又于6月9日向原告购买灯泡计货款59160元,又于6月24日向原告购买灯泡计货款28275元,共计货款200469元,被告分别已支付123239元,尚欠原告货款77230元。上述证据有购货合同、送货单、托运单能互相印证。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72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因为这个债务是前任法定代表人,我不清楚,我认为该债务与我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临海市永安灯饰有限公司和被告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有生意业务来往。被告因生产彩灯需要,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彩灯灯泡。双方采取由被告电子发购货合同给原告,原告按被告合同的要求填写送货单,通过托运的方式进行向被告发货。被告于2014年3月1日起到2014年6月24日止,陆续向原告购买灯泡。2014年3月1日向原告购买灯泡,共计货款7830元;3月15日向原告购买灯泡,共计货款23239元;5月26日向原告购买灯泡,共计货款30615元;6月5日向原告购买灯泡,共计货款51350元;6月9日向原告购买灯泡,共计货款59160元;6月24日向原告购买灯泡,共计货款28275元。以上货款共计200469元。被告先后支付了123239元,尚欠原告货款7723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72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原股东是杨廷迈、杨辉,2015年7月12日该公司同意李雄伟、劳粤雅为新加入股东。并且同意杨辉将其在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的全股权(98%的股权共49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雄伟;同意杨廷迈将其在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的全股权(2%的股权共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劳粤雅。杨辉与李雄伟2015年7月13日签订了《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3点载明: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营业执照、被告发给原告的购货合同,原告发货给被告的送货单,被告已签收的托运单,《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的股东会议决议》、《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先后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彩灯灯泡,共计货款200469元,后被告已付货款123239元,尚欠原告货款77230元。被告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债务是前任的,与其无关,根据杨辉与李雄伟签订的《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3点载明: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且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法人及股权的更变并不影响他人对债务的追讨。因此,被告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应承担该货款的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77230元给原告临海市永安灯饰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5.5元,由被告化州市财富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宛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