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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金戈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金戈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钦林,林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被执行人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钦斌。被执行人常熟金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钦斌。被执行人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钦林。被执行人陈钦林。被执行人林爱琴,汉族号码330323197110234422。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金戈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钦林、林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签发的(2015)京方圆执字第0165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案涉借款办理了重组展期,期限延长42个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且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应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签发的(2015)京方圆执字第016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飞执行员 秦四海执行员 锁文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步允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