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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明香与郝成华、郝成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香,郝成华,郝成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237号原告李明香,女。被告郝成华,男。被告郝成立,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38号裕安大厦21楼。原告李明香与被告郝成华、郝成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郝成华、郝成立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明香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香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