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万斌与罗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斌,罗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万斌。委托代理人肖文军,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钢。委托代理人周伟,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斌诉被告罗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斌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斌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万斌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启洲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记员李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