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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胡秀英、高美珍、高美仙、高开美与被执行人王加辉、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英,高美珍,高美仙,高开美,王加辉,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胡秀英,女,1963年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高美珍,女,1986年5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高美仙,女,1988年10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高开美,女,2000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王加辉,男,1978年7月22日生。被执行人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建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秀英、高美珍、高美仙、高开美与王加辉、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部分执行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使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2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员  王玉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