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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洪建锋与被上诉人魏培培、原审被告姜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建锋,魏培培,姜瑞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建锋,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培培,女,蒙古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审被告姜瑞凤,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洪建锋因与被上诉人魏培培、原审被告姜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上诉人洪建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上诉人洪建锋申请撤回上诉,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建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上诉人洪建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梓安审 判 员  郑 彦代理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