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明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明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102号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8379-3。法定代表人桑子露,该单位执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卢鹏、张亚玲。被告张明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张明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章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