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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蔡静与张海东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静,张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蔡静。被执行人张海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静与被执行人张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东现羁押在盘锦市看守所,本院对其名下部分财产进行评估。因案件复杂等待评估结果。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