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士娟与邴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娟,邴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91号原告李士娟。委托代理人张学朋,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邴倩。原告李士娟与被告邴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士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伟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