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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孟凡峰与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峰,宋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2民初534号原告:孟凡峰,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飞,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临时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孟凡峰诉被告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峰委托代理人孟春江,被告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凡峰诉称:2016年2月3日12时20分许,宋飞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土楼街“好又多”超市门前北侧时,撞到其前方行人宋飞,造成宋飞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淮公交认字(2016)第0001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宋飞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孟凡峰被送至淮北市人民医院救治,现已花费巨额医药费,宋飞仅仅垫付20800元医药费,其余费用没有赔偿。孟凡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宋飞赔偿医疗费95306.36元;诉讼费用由宋飞承担承担。宋飞在庭审中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和孟凡峰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没有能力赔偿,只能以后打工赚钱赔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本院查明的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成因、责任认定、孟凡峰支出医疗费等案件事实与孟凡峰诉称一致,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结算清单、门诊票据、外购药处方、外购药发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淮公交认字(2016)第0001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宋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宋飞应对孟凡峰支出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飞赔偿原告孟凡峰医疗费95306.3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91.50元,由被告宋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