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桥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丁亚军与朱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亚军,朱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丁亚军。被执行人朱国强。本院在执行丁亚军与朱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国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丁亚军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亚军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海泉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