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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山天一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谭咏谊、珠海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天一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谭咏谊,珠海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749号原告:黄山天一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邵建淮,董事长。被告:谭咏谊。被告:珠海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远,董事长。原告黄山天一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咏谊、珠海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映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山天一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珠海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天一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对珠海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天一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对珠海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映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